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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| Lawyer点评
谁还记得两年前的「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奸杀事件」?
2016年5月19号,16岁的花季女孩姚金易被强奸杀害,而凶手是同校学生17岁的王祎哲。
姚金易,终于在距离事发六百多天后今年的4月5日,遗体下葬了。
算起来,今年她刚满18岁。
在这六百多天里,她的母亲苦苦追求正义,只为了让女儿能得到安息。
2017年6月26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祎哲构成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,数罪并罚判处王祎哲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之后,王祎哲提出上诉。
而二审从2018年2月8日开庭到现在,已经两个多月,结果至今未出。
已经被现实消磨了两年了的姚妈妈,还没能够为女儿讨回公道...
/01/
16岁的姚金易,一个善良品学兼优的好女孩,已经计划好在北京念完高中后赴美留学,万万没想到会在校园里失去生命。
2016年5月19日晚22时30分,家住山东东营的姚妈妈,接到北京市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电话,电话那头的老师称:“姚金易与男生出去,至今未归”。
姚妈妈觉得不对劲,急忙跟学校老师说,你们要赶紧找孩子,然后当晚通宵开车去的北京。
2016年5月20日凌晨7点左右,值班老师在601教室发现了姚金易的尸体。
姚妈妈见到女儿的尸体时,她头发散乱,右脸肿胀并有紫斑,脸部扭曲变形,鼻子大量出血,嘴部肿胀并有血迹,头部有伤口,脖子有勒痕,身上有淤青,此外,臀部有大片血迹。
与此同时,王祎哲在酒店自杀未遂,被母亲送到了医院。
19日晚11点左右,王祎哲曾给学校老师发过短信:“我和姚金易在一起,她手机没电了,我们很安全放心吧”。
他就这样欺骗了老师,欺骗了学校,然后用“学生会工作”为借口骗走了姚金易,并且残忍的强奸和杀害了她。
20日凌晨王祎哲自首,他坚持声称:“相约自愿发生性关系”,事后害怕姚同学反悔要告诉老师,在被激怒之下将其杀害。
/02/
就和江歌案一样,对于这样的罪行,我们除了痛心,更多的是呐喊“正义为何总是缺席”。
一个个年轻、美丽的生命被这样的暴力对待,她们什么都没有做错,却早早的凋谢!
二审中,王祎哲不仅辩称两人是情侣关系,并未实施强奸,更坚持是过失杀人。
他不但不对自己的行为觉得抱歉,居然试图进行无罪辩护?!
在接受“每日人物”采访时,姚妈妈表示:二审如果改判,只接受判处死刑。如果二审维持原判,还会为此努力,直到他能判到死刑为止。否则,会以自己的方式报复,包括自己的生命...
王炜哲是否会被判死刑?
对不起,姚妈妈,王炜哲并不可能判死刑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: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、近亲属上诉的案件,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
这则法条通俗的来说,就是“上诉不加刑”。除非是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,才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,要求加重刑罚。
这条原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体现,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。
而王祎哲被判无期徒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,是合理的。
王祎哲在实施犯罪时只有17岁,根据《刑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,不适用死刑。
二审可能改判吗?
王祎哲在二审时提交了5个新的证据:
1. 北京新东方出具的王祎哲在校表现良好的说明
2. 王祎哲曾经所在班级四班的班主任张老师的评语
3. 王祎哲2016年上学期的成绩单
根据《刑法》第十七条,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这三个证据都是为了要证明王炜哲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,向法院申请从轻处罚。
4. 案发当日的课程表,两人所在的两个班级一起上体育课,两人有接触的机会
5. 一名法医专家对此案中强奸的情况做的分析
这两个证据都是为了证明两人是“相约自愿发生性关系”,并没有实施强奸。
一审时姚妈妈为了确定强奸的结论,卖房卖车,跑去全国多请了几名法医,给姚金易多做了好几轮尸检。
也正因为要固定证据,姚金易的遗体迟迟不能入土为安。
而在一审法院判决时,之所以对王祎哲没有从轻处罚,也正是因为法院认定王祎哲实施了强奸,且在实施强奸后不思悔,对姚金易实施故意杀人行为。
主观恶意明显、犯罪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,社会危害性大。
基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第13条: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的,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、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。
法医专家作为专家证人,仅仅只能依据其所掌握的不完全完整的资料给出专业性的意见,仅供法庭多一个参考,并非决定性证据。
因此,我们认为王祎哲这次提交的证据并不足够推翻一审的判决。
/03/
姚妈妈,虽然我们知道劝你放下是一件很难很难的事情。可我们知道,姚金易一定不愿意你一直活在仇恨里。
你这两年一直在到处奔走,想唤起大众对培训机构管理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。就把对王祎哲的仇恨放到这件有意义的事上吧!
我们也一直在关注。
本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“未成年人保护法”,却变成了“纵容”未成年人犯罪的“保护伞”。
恶性犯罪不应再以“未成年人”作为借口!只有让未成年人承担起与行为相符的责任,才有可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。
让我们一起努力促成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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